政策指南
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规定
作者:保定泰全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19-07-01 10:15:22
为了保障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利益,特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规定如下:
一、缴费标准
全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可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239 元)的40%-30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20%,具体比例可以自由选择。
具体标准:
按40%,2015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3699.12元(308.26元/月);
按60%,2015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5548.68元(462.39元/月);
按100%,2015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9247.80元(770.65元/月);
按300%,2015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27743.40 元(2311.95元/月)。
二、缴费时间
(一)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请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未交费的人员请于12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缴费。
(二)在保定银行天鹅路支行实行存款划转的独立缴费人,请务必尽快把在银行的存款账户补足余额,本年度养老保险费征期将于12月15日结束。
(三)现行政策规定,当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跨年度的将不允许补缴。